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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實施情況考核辦法(試行)的通知
國辦發〔2014〕21號
與供熱計量、大氣污染防治資金投入、大氣環境管理等10項指標。部商有關部門另行印發。減排項目除外)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,取消國家授予的環境保護榮譽稱號。對未通過終期考核的地區,除暫停該地區所有新增大氣污染物排放建設項目(民生項目與節能減排項目除外)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外,要加大問責力度,必要時由國務院領導同志約談省(區、市)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。
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實施情況考核辦法(試行)的通知
國辦發〔2014〕21號
與供熱計量、大氣污染防治資金投入、大氣環境管理等10項指標。部商有關部門另行印發。減排項目除外)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,取消國家授予的環境保護榮譽稱號。對未通過終期考核的地區,除暫停該地區所有新增大氣污染物排放建設項目(民生項目與節能減排項目除外)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外,要加大問責力度,必要時由國務院領導同志約談省(區、市)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。